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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陕西: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要报批
  新华社讯 许祖华 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4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应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订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或者周边环境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条例还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画、涂画、张贴;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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