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史国良是值得尊敬的,因为他不向世俗低头,也不对世俗听之任之,孤身向假画宣战,尽管饱受风言风语。最终“史国良假画案”得到了一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某拍卖公司将以登报道歉作为这一诉讼的句号。按理说,史国良的心中不平与几个月的努力会得到安慰,社会也会因正义得到伸张而感到振奋。可是,实际的结果不仅让史国良难以接受,看客也会感到莫名其妙。如果将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细细咀嚼,“史国良假画案”则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不得打假”的生动教材。
今年7月,史国良发现某拍卖公司的“2006年夏季中国书画精品拍卖会”中三幅署名为“史国良”的作品有两幅是伪作,随即向该公司说明情况,请求撤拍。但8月20日的拍卖会上仍出现了这两幅伪作,并被拍卖。史国良认为拍卖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经协商未果而起诉至法院。此案第一次庭审的焦点集中在所拍卖的两幅画到底是不是假画上。史国良列举了自认为能够辨识自己画作的中央美院、北京画院等多家具有权威性的美术机构作为鉴定机构,以鉴定这两幅画的真伪。可是,法院认为上述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司法依据。如果要鉴定,应该去版权中心、笔迹鉴定中心等单位。这就很奇怪了,如果版权中心、笔迹鉴定中心能够鉴定书画作品的真伪,那2005年新成立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是干什么用的?反过来说,根据法院的现行运作,现实中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实际上是不具有法律效用的,是法院所不承认的。然而,具有戏剧效果的是,法院所提出来的几家机构又都不愿对画作进行鉴定。如此,有能力又可以鉴定的机构不具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的机构又不愿意鉴定,这如何办?更为离奇的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拍卖公司把原本是证据之一的涉案画作退还给了卖家。虽然史国良提出了异议,法院的解释却是,由于这是非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所以,法院无权要求拍卖公司保留画作。这也就是说,即使法院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愿意鉴定,也是无画可鉴。那还打什么官司?那还谈什么真伪?这是史国良始初没有想到的。
因此,不管史国良愿意不愿意,其结果只能是调解。虽然调解的结果要求拍卖公司登报道歉,但致歉声明中并未承认那两幅作品是假画,只是说史国良认定其为假画,而道歉的原因,是因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给史国良先生造成不良影响。如果站在拍卖公司的立场来看,没有真假的问题,何以对史国良“造成不良影响”,那又为何要道歉?
史国良的以身试法,为无数受到假画之害的画家们上了一课。客观来说,法院是只管案件审理,不管假画之害的。现实中的审判,非但没有为打击猖獗的造假提供法律的支持,相反,法律的空隙却为造假、卖假提供了一种合乎法律的保护,由此,人们就能够理解许多画家对于假画的听之任之了。因此,这种无奈又催生了现实中的另一怪胎——最近,一拍卖公司将“笔会”开到了拍卖现场——在保真的旗帜下,现画现卖则成了今古、中外的奇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