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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抄袭可耻 剽窃犯罪
  画家声明

  我是内蒙古美术家协会会员、原内蒙古美术家协会理事、中国画艺术委员会委员、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美术家协会主席。我在1983年创作了中国画《节日的欢乐》,选入《内蒙古草原风情画展》在北京展出;并于1984年《美术》杂志上发表。当年获“内蒙古自治区萨日娜奖”二等奖。1985年在《内蒙古画报》上发表;后收入1986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内蒙古美术作品选》,在内蒙古美术界引起过很好的反响。

  2006年我在1l月的《美术》杂志第85页(右下)看到选入“全国中国画提名展”、作者为河北画家丁皑云的《吉祥三宝》。这幅作品竟与我22年前创作的中国画《节日的欢乐》,在构图、人物造型、服饰道具等方面一模一样。我的同行和朋友们也发现了这一剽窃行为,非常气愤,先后向我告知,并指出这是对我的作品《节日的欢乐》著作权的公然侵犯。

  美术作品是画家的心血结晶,一件成功的作品凝聚了画家的生命时间和物质精神的投入。在正规出版物上发表的作品是受国家《著作权法》保护的,不容侵犯。这位河北画家丁皑云先生在我的作品《节日的欢乐》问世22年之后,公然窃取我的创作成果,成为他的《吉祥三宝》,不仅在全国中国画提名展上展出,还发表在核心刊物《美术》杂志上。这种对著作人权利的漠视,不尊重他人创作成果的行为,应在美术界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予以揭露。

  全社会都有责任维护画家的著作权益不受侵犯。美术媒体应担负起媒体的职能作用。在推动创作繁荣的同时,及时曝光并遏制美术创作中的非法行为,这也是所有画家的共同呼声。为纠正美术创作中的不良风气,有效维护画家的著作权益,望贵刊及时查证核实做出处理,并公布于众,以正视听。以此引导画家提高维护著作权的意识,在创作中既珍惜自己的创作成果,又能尊重他人的心血结晶,共同努力,树立良好的创作风气。

  声明人:梁志高

  20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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