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对个人通过拍卖各种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出相关规定。该通知明确,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计征税收,其中包括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重要款项。而随着国内各大拍卖公司的春拍临近,加之艺术品从2006年初至今的疲软,这一法律法规的出台,旋即成为热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本报就《通知》的有关条款采访了中国美术家协会法律顾问、北京市升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牛朝律师。
——编者
记者:牛律师,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有关征收个人拍卖所得税的通知,这一通知在业内引起不小的反响。很多读者向我们咨询其中一些常识性问题和具体操作的细节,想请你谈谈。
牛朝:好的。我也注意到了,自《通知》下发以来,的确引起了不小的反响。特别是拍卖行业内,许多人认为在目前艺术品市场不是很景气的环境下,该《通知》的出台,无疑会增加拍品征集的难度和成本;也许会造成更多藏家通过私下渠道进行交易等。我个人认为,该《通知》的实施不会对拍卖行业造成过大的影响。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是由于大家没有对《通知》进行仔细的研究,加之部分媒体片面地强调了“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忽略了“按转让收入额的2-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而按3%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早已经在部分拍卖行中开始实施,因此该《通知》的出台并不出人意料。
记者:牛律师,能不能先请谈一下出台这个《通知》的背景?
牛朝:近年来,拍卖行业发展迅猛,交易额连年上涨,许多个人通过拍卖行获取了丰厚的利润,却没有效地缴纳相关的税费,履行个人纳税的义务。早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专门对个人书画拍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可该通知从未得到真正施行,一直停留在书面阶段。为此,相关部门结合了近几年拍卖行发展的现状,出台了该《通知》。该《通知》无非是对个人通过拍卖所得征收税款作了相对的细化规定。
记者:在业内,我们的艺术家们和艺术品从业人员可以说对一些法律常识知之甚少,能否先请你介绍一下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一般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收缴方法?
牛朝:“特许权使用费”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一般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收缴方法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该《通知》第七条亦做了规定“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记者:一件拍品拍卖成交后,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拍品委托人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牛朝:是的。缴纳税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拍品委托人通过拍卖获取了一定利润,应根据其具体的情况,结合《通知》规定,履行纳税的义务。
记者:在《通知》中,有一长段文字,即:“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理解?或者这样说,我两年前买了一幅画,用了1万元,两年后的今天,我在某拍卖公司再将作品拍出,拍5万元,扣除佣金实得4.5万元,如何交纳所得税?
牛朝:该《通知》中的这段文字,可以分为两部分理解。一部分特指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收入,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即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部分指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举的个例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缴纳税款。计算方法为:(50000-10000-5000)×20%=7000元。
记者:《通知》的实施对拍卖行、藏家、画家的影响哪个更大一些。
牛朝:比较而言,对画家的影响较大一些。因为《通知》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可以这样理解,某画家通过拍卖行将自己的作品拍出价为10万元人民币,那么该画家应纳税额为16000元:(100000-100000×20%)×20%=16000元。但如果是某藏家通过拍卖行将画家的作品拍卖了10万元人民币,假定该藏家没有有效凭证证明该作品原值和合理费用的,那么该藏家应纳税额为3000元:100000×3%=3000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对画家的影响更大一些,对藏家的影响更小一些。短期来看可能对画家直接送拍的积极性会造成一些影响。部分画家也会增加私下交易比率,但毕竟画家直接委托拍卖的比例并不是很大,因之,对拍卖行的整体影响亦不会很大。
记者:《通知》中有这样一款:“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事实上,在中国艺术品的流通主要的一种形式就是相互馈赠,总不至于我送你一件作品还先跑到税务部门帮你交个税。
牛朝:并不是赠送的艺术品都会产生税费,而是指在受赠的环节中发生的税费,可计入财产原值,但必须具备有效的合法凭证。
记者:牛律师,你作为一位画家,你对艺术品市场不景气的今天出台这样的法规的看法如何?
牛朝: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有它的必然性。中国的拍卖行业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滞后,行规、法规尚未健全。艺术品拍卖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远未成熟。个税的征收会使一小部分卖家流失,部分卖家为了减少损失也会要求提高拍卖底价,将损失转嫁给买家,同时部分画家也会更多地选择私下交易。然而,长远来看不会对拍卖行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毕竟画家会考虑到拍卖行在艺术品交易环节中的特殊地位。藏家对藏品、画家对作品通过拍卖行进行公开展示和竞拍,提升拍品的价值,这一认知是不会改变的。画家亦会通过公开展示和竞拍,使自己的知名度得到进一步扩大、作品市价得到进一步提升、确认。总之,该《通知》的出台不会对拍卖行业的现状造成较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