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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4版:鉴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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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面对“赝品” 上海中天退款始末
■高 鸿
  近日,我接到江苏常州一位民间收藏家孙建本先生给我打来的电话,语气兴奋地说:“高老师,告诉您一个好消息,上海中天拍卖公司给我退画款啦,我们胜利啦!谢谢您的鉴定!”

  听到这个消息,心情自然愉悦。一为竞买者拍得赝品得到了赔付而感到欣慰,二为拍卖公司知错改错而感到高兴。尽管这一赔付过程不是那么轻松,但在当下很多拍卖公司拍出赝品后,曲解和无理由扩大《拍卖法》中“瑕疵”的意义,继而堂而皇之拒不认账,这类事情屡见不鲜的境况下,上海中天此次退款之举,是值得称道的。

  我的“鉴定意见”是“逼宫”的产物

  我本不认识孙建本。事情是这样的:去年夏秋,我在北京一家机构鉴定一批书画作品期间,一位江苏朋友来京向我谈起去年9月23日常州一企业老总孙建本以45万元在上海中天拍卖公司竞拍了6幅假画的事。在拍卖会上以巨资竞拍到假画,对具体的一个竞拍人来说,可能是一件大事;可对于我来说,实在是司空见惯,不足为奇。因此,我并没有对此事表示关切。再说,我不是职业鉴定家,我的鉴定行为,原则上不介入艺术品市场的买卖纠纷。

  可在2007年11月间,那位江苏朋友再次来京又一次向我谈起此事,并带来2007年11月21日刊有《45万拍得一堆疑似假画 拍卖界也有“潜规则”》和2007年11月28日刊有《中天拍卖回应“疑似假画”:名画是假证据何在》文章的两期《常州日报》以及收录有孙建本竞拍下来的第272号拍品黄胄《双驴图》、第273号拍品亚明、徐麟庐合作《有余图》、第297号拍品张大千《春风拂玉》,第336号拍品刘海粟《一树独先天下春》、339号拍品黄胄《群驴》的《上海中天2007龙城之夏书画拍卖图录》。最后碍于朋友的面子,我只好答应有时间去看看,但仅仅限于看看。

  2007年12月21日,我应邀随南京的朋友一起去了常州,次日上午在孙建本的办公室看了他的藏品以及他竞买的那6幅画。使我始料不及的是,孙建本并没有与我商量就请来了常州电视台的两位记者和孙的私人律师,大、小两台摄像机对着我,迫使我觉察到此次常州之行已经不是随便看看那样简单了——事实上已成“逼宫”之势。随便看看的来意“必须”调整为认真鉴定。

  再看看孙建本那一脸的无奈,我也非常同情。终究,面对价值45万元而实际则是分文不值的那几幅赝品,我本着一个鉴定家的起码良心,遂用A4打印纸逐一写了鉴定意见。完了,我对孙的律师说:我的鉴定只能代表我个人的意见,是学术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在此,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受当事人的私下委托进行的鉴定行为,只具备学术效力;如果是在诉讼期间,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鉴定行为,可能不只是限于学术效力)。当然,我对自己的鉴定结果是负责任的。

  此后,常州电视台“都市新闻”栏目连续几日播放了我鉴定画作过程的节目。据电视台记者和孙反馈的信息,该节目播出后在常州引起了极大反响,包括市领导、公安机关等有关领导以及部分市民都给予了很好的评价,对上海中天蓄意拍卖赝品的行为表示愤慨。

  为什么说上海中天是“蓄意拍卖赝品”呢?理由来源于2007年11月21日《常州日报》上署名曹丹的《45万拍得一堆疑似假画 拍卖界也有“潜规则”》一文。

  “诚信”在前 陷阱在后

  孙建本之所以于2007年9月23日在上海中天拍卖公司组织的第二场(常州)拍卖会上成为“座上宾”,并一口气拍下了50多万元的书画(其中包括刘海粟的《一树独先天下春》,成交价是30.8万元)。这事情还要追溯到几个月前,孙建本在武进厚余中学原校长张某的介绍下,认识了自称是“上海中天拍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王俊和蔡霆,跟他们接触后,孙觉得两人为人还不错,便答应参加他们推荐的一个大型书画拍卖会。

  2007年6月20日,上海中天2007年常州首届书画拍卖会在常州举行,王俊和蔡霆邀请孙建本参加,这次孙“小玩”了一下,拍下了20多万元的书画作品。然而,让孙建本惊诧的是,就在他以80000元拍下刘海粟的《熊猫》图后不到一分钟,王俊、蔡霆和拍卖公司的董事长宣某就一起找到孙,告诉他《熊猫》是假的,让他别买。孙建本以为拍卖公司反悔,说什么也不信,坚持把《熊猫》买了下来。此后几天,王俊等人几乎天天上门来“要画”,并一再表明《熊猫》是赝品。孙私下找人鉴定,发现《熊猫》有假后,便将画退给了拍卖公司。而拍卖公司则很快将钱款退还,还又赠送了刘海粟和房师田的2幅仿作给他。如此厚道、如此诚信的经营作风,使得初涉艺市的孙建本对上海中天拍卖公司可谓信服到了顶点。

  然而,成熟的市场,取决于收藏、投资者的成熟。要知道,很多时候一些收藏、投资者一方面是腰缠万贯的阔佬、富翁,一方面却是鉴赏方面弱智、低能儿。在一些有钱人的意识里,“财大气粗”似乎就是“学富五车”,在尔虞我诈、险象环生的书画市场角逐中,他们很容易情不自禁地趾高气扬起来,以致将自己的真金白银“置换”成一张张废纸,最终以自己忽悠其他领域风云的智慧被一些“伪专家”和一些不诚信的拍卖机构忽悠成还要感恩戴德的“买拐者”。补课、辨雅俗、识真伪,当是眼下一些书画投资者回避不了的现实问题。孙建本先生最终以45万余元拍回了6幅地道的赝品,就是以“一分钟后”退还8万元的感恩戴德的心态,在时隔三天后被上海中天狠狠地忽悠了一把。

  拍卖业的“潜规则”之于8万元和45万元

  2007年9月23日“上海中天2007龙城之夏书画拍卖会”之前的预展期间,上海中天的工作人员王俊等人就先后3次约孙去酒店观展,并暗示孙刘海粟《一树独先天下春》是一幅好东西等等。如此,孙在23日的拍卖会上一口气拍下了50多万元的书画,包括《一树独先天下春》在内的8幅拍品。

  拍卖会结束后第3天,孙建本将拍下的8幅画(不包括《一树独先天下春》)拿到南京博物院去鉴定,鉴定的结果使其如雷轰顶,8张画中有5张是假的,其中附有中国书画鉴定委员会某专家鉴定书的黄胄的《双驴图》也是赝品。此后,孙又将《一树独先天下春》拿到刘海粟纪念馆去鉴定,专家意见很明确:画风与刘海粟的相差甚远。当此次孙主动以所拍名画显系赝品向上海中天主张自己权利时,情形与6月20日在上海中天2007年常州首届书画拍卖会”上拍得刘海粟《熊猫图》不过一分钟就被上海中天公司王俊、蔡霆和拍卖公司的董事长宣某向他“主张”《熊猫图》是假的,并主动退还其8万元竞拍款的情形完全是冰火两重天。

  令人费解的是,上海中天这次面对45万元的赝品,却采取了拍卖业的“潜规则”——拍卖行不对拍品的真假负责,即该拍卖公司用一页纸写的“敬请买家注意”,第一项就是:“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预展时……不应该依赖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上海中天除了以此曲解“瑕疵”语义的“霸王条款”拒不认假以外,还把责任推向常州文物商店俞留平经理,说是孙拍下的作品是俞提供的,孙应向俞主张权利。那么,我们不禁要问:6月20日上海中天怎么不是这样的态度?而是不经过《熊猫图》的委托人主动向孙主张权利呢?

  “瑕疵”与“赝品”不是一个概念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纠缠“瑕疵”二字。我们知道,关于拍卖标的“瑕疵”问题有如下声明和程序:《拍卖法》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根据该条的规定,拍卖人除可以在其他阶段以说明、展示、陈述等方式向竞买人告知拍卖标的的有关情况和声明外,在现场拍卖阶段,拍卖人必须经由拍卖师再次告知或声明。该条是关于拍卖的强制性规定,规定了拍卖人的现场告知义务。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在程序上,只要拍卖师于拍卖前宣布了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人就完成了瑕疵声明。通过这个程序后,就可以推定竞买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的瑕疵状况,即推定竞买人的知情权已经得到实现。竞买人不得再以不知情为由指责拍卖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以上的声明和程序,对买卖双方应该是平等的。那么为什么在某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完全依照拍卖程序实施拍卖,但竞得拍卖物的竞买人事后却以拍卖公司未告知拍卖物权利“瑕疵”为由,要求拍卖公司赔偿其损失,后双方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各方对《拍卖法》中竞买人的知情权和拍品权利“瑕疵”存在争议呢?

  问题就出在买卖双方对“瑕疵”一词利己的解释。殊不知,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是以本民族通用语言来建立的,因而它的语义不可能游离于执行人群都可以明了的语义之外的。《拍卖法》条例中之所以引用了“瑕疵”一词,对其词义的解释也应该是依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词条,即:

  【瑕疵】微小的缺点。由此可知,“瑕疵”一词其与“赝品”一词不是一个概念。

  【赝品】伪造的文物。

  【赝本】假托名人手笔的书画。

  【真迹】出于书法家或画家本人之手的作品(区别于临摹的或伪造的)。

  明白了以上词条,当知“瑕疵”一词既不是“赝品”一词的延伸词义,也不是“瑕疵”即“赝品”的司法解释。瑕疵是对真迹而言的,亦即该件书(画)作品有没有微小的缺点。这缺点仅限于该件真迹作品主观技艺上的优劣以及客观画幅上有没有污损等情况。赝品不存在瑕疵问题,因为,讨论赝品的瑕疵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因此,竞买人在对待标的享有对“真假”的知情权和对标的“瑕疵”的知情权。

  在语义上,“真假”与“瑕疵”不是一个概念,而在法理上也应该不是一个概念。据此,拍卖人在进行拍卖时,应依法向竞买人告知所要拍卖的作品是真迹还是赝品,即使是真迹,也要依法告知所拍作品存不存在某种程度的瑕疵。瑕疵程度的大小,决定拍品的价位。如果不告知作品的真假,是无视竞买者最关键的知情权的;倘若拍出赝品,即便是拍卖人主观上对标的的真假不知情,都是对竞买人利益的侵害。在侵权上,只是有故意和非故意的区别。

  竞买人竞买到赝品,有权依据《消法》和《合同法》向拍卖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张(诉讼)的理由不是瑕疵问题,而是真假问题。有鉴于此,我在2007年12月22日离开常州之前,对孙建本的律师就“瑕疵”一词的要义作了以上阐述。并一再交代:我对孙建本所拍作品的鉴定,是基于孙建本的主张和上海中天的要求。鉴定结果的对与不对,有赖上海中天的再鉴定,可以开展讨论,也可以将那6幅画的真假问题公开于相关核心媒体征询业内专家的鉴定意见。

  上海中天应就对拍品黄胄《双驴图》出具的封面仅有“证书”二字,既没有编号,又没有钢印的“中国书画鉴定委员会”署名为史树青的《鉴定书》作出合理有效的解释。我的意见是:既然黄胄的《双驴图》是真迹,为什么还要伪造一本假鉴定《证书》?

  事后,孙建本先生给我来电话,说上海中天已经退款。这对我来说,也有一种意外的感觉,因为我当心此事会诉诸法庭。没想到事情的结果是以私下的调解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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