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04年5月,茹桂应邀赴华山参加“世界华人咏华山”活动时,意外得知自己曾于1988年应约写的华山两字(刻在东山门旁边的景观石上)落款署名为赵养科。
2005年6月15日,茹桂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9月2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双方送笔迹鉴定材料,要求各提供3~5幅2000年前的作品和10幅2000年后的作品。
2006年2月2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3月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茹桂胜诉。
赵养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3月下旬公开审理了此案。2006年9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茹桂败诉,主要理由为茹所提供的笔迹鉴定报告为“孤证”,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赵养科的证据链比较完整。
2006年12月30日,茹桂申请再审。2007年1月24日陕西省高院受理茹桂的再审申请后,作为审理前的必要程序,就此案在三四月份先后举行了两次听证会,茹桂向法院提供了三组9份新证据,以证明刻石“华山”两字是其作品,不是赵养科作品。第一组证据是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原件。第二组证据是“华山导游图”的编辑者黄继贤证言。第三组证据是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华山画册”。
2007年5月21日,陕西省高院作出(2007)陕民监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茹桂提供了9份新证据,以证明刻石“华山”两字是其作品,法院均予以认可。经双方同意,法院邀请陕西省书法家协会7名著名书法家进行论证。专家认为:刻石“华山”两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两字,符合茹桂的书写习惯和特征,与赵养科的书写习惯和特征有本质区别。最终法院再审审理认定: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两字取自于黄继贤编辑、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两字;《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两字又取自于陕西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组稿,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政府编辑,陕西旅游出版社1991年3月15日发稿的《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两字,不是取自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上“华山”两字。“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两字,是茹桂1988年应邀为华山管理局题写的“华山”匾额时所书写的作品,即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两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
2008年8月1日,陕西省高院对华山景区东山门刻石“华山”两字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渭南中院一审判决,即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两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赔偿茹桂实际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7270元。至此,这期在中国书画艺术界乃至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著作权纠纷案,最终以茹桂胜诉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