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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书坛画界的“红包评论”问题》一文引发的思考
■肖亚平
  读了3月21日《美术报》“评论”版上朱同先生写的《书坛画界的“红包评论”问题》一文后,他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引起了我的同感与共鸣,引出了另一番关于美术论文状况的思考。

  其一:撰写论文的目的:只为晋升职称

  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国家对学校的质量评估,上级对下属单位和部门科研工作的量化考核,特别是晋升职称对发表论文的硬指标要求。一个老师不管你的年龄有多大,你讲的课是多么地受学生欢迎,如果没有发表过论文,没有达到必须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所规定数量的论文,那么职称和相关的待遇及奖金也就与你无缘。必须发表论文的硬杠子,使许多知识分子在本职工作之余,要付出艰辛的劳动。这与其说是许多人出于对学术研究的钟情与自觉,还不如说是迫于压力一种无奈的选择。

  其二:拿人钱财,就要给人家发表论文

  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美术类的核心期刊仅有5、6种。由于各类中级、高级职称的晋升必须在规定的专业核心期刊发表2到3篇论文,一般硕士、博士生毕业也需要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2篇学术论文等等,因此,大量排队急于发表的论文与少得可怜的期刊特别是核心期刊之间早已产生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因而,促成了学术期刊特别是核心期刊成为了一种稀有资源和香饽饽似乎也早已顺理成章,不知从何年何月开始,为发表论文而交纳版面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也成为众多知识分子无奈的自觉行动,真可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难怪吴冠中先生也曾感叹:“老师要评职称,学生要拿文凭,都掏钱在刊物上买版面发作品,很无奈。”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1997年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出版工作者在组稿和编辑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稿单位或个人索取和收受各种费用(如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等)”,“出版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版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名录或约稿收费等名义,向供稿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索取任何费用。”1998年4月1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报编辑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刊发文章的作者支付稿酬,并参照有关标准向审稿人支付审稿费。”但这些规定在有时得不到良好的实施。

  报刊的生存、运行与发展确实需要经济的支撑,但是,如果不把学术质量作为标准,提高期刊的学术质量似乎就是一句空话。核心期刊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异常拥挤的独木桥,为了上版面,许多人绞尽脑汁。失魂落魄者丧失掉的不仅是智慧、心血与财力,还丢掉了知识分子做人的尊严,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的蔓延。在这种种与国家的有关法规相背离的行为后面,我们也依然欣喜地看到了坚持一方学术净土的许多报刊。处理和解决好报刊生存发展与质量、报刊自身利益与作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建立与完善相关的规则是需要的。

  其三:社会有不良环境,论文写作本身也在所难免

  学术研究要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理论、实践的积累以及科学的研究方法。然而,急功近利的思想、害怕吃苦的惰性和学术研究底气的不足,使得学术腐败之一的剽窃、抄袭丑恶现象时有出现。如前几年闹得纷纷扬扬的“博导告博导”事件,一时间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料;《美术》2007年第1期上,《市民社会意识中的中国当代具象油画批评》和《当代具象油画价值取向刍议》二篇文章中竟然有三分之二内容相雷同。再如前几年四川大学两名博士生因抄袭他人论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到退学处分,其中一名博士生的导师因未能履行好应有的职责,被学校通报批评等等。正如原南京大学校长蒋树声在2002年3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说:“学术腐败问题,实质上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上急功近利、浮躁不安的不良风气在大学校园、科研机关的反映。”

  鉴于此,消除学术腐败现象,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建立和完善惩处各类形式的学术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加大惩罚力度,更要不断探索和改革科研评价体系,改变“以量取胜”的导向,防止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使学术不端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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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报 评论 00007 《书坛画界的“红包评论”问题》一文引发的思考 2009-4-4 美术报000072009-04-040001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