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拍协发文:规范拍卖师职业准则
近日,中拍协接到举报,反映个别单位在文物拍卖活动中有超范围经营或利用异地拍卖或联合拍卖等办法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迹象。为了规范我国文物拍卖经营行为,保证文物拍卖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发通知,严格要求各个国家注册拍卖师,在主持文物拍卖活动中要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要按相关制度从事拍卖活动。
通知要求,在拍卖前,拍卖师要查看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拍卖经营许可证》和《文物拍卖许可证》,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合法拍卖资质;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企业自身文物拍卖资质范围。(目前拍卖企业文物拍卖资质范围分为第二、三类和第一、二、三类两种等级。第一类文物是指陶瓷、玉器、石器、金属器等;第二类文物是指书画、古籍、邮品、手稿、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文物是指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属联合拍卖的,联合企业均必须具备文物拍卖资质。其文物拍卖资质范围不同的,按照资质最低的一方确定文物拍卖标的范围;查看企业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标的的相关资料和其对拍卖标的的审核批复,注意核实上拍文物拍卖标的是否全都经过了批准;还要查看拍卖标的是否明显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等。
中拍协将加大对文物拍卖活动的监督,如发现拍卖师有违反以上注意事项和要求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师进行严格处理,并就企业违法违规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效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