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四:拍卖方到底有无“知假拍假”
针对网民“‘中嘉拍卖’假拍‘汉代玉凳’已不是首次”的指控,朱明回应说:“我公司拍卖的‘汉代玉凳’,有专家鉴定,也已通过文物主管部门的拍前审核并获得拍卖许可,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但同时,朱明并未否认网民有关“‘中嘉拍卖’售假有‘前科’”的问题。
北京朝阳法院官网显示,2008年,刘某在该拍卖公司购买8件古董商品,共支付货款近26万元。后刘某经鉴定发现,这8件瓷器均为现代仿品,遂将“中嘉拍卖”诉至法院。2010年底,法院判决“中嘉拍卖”向刘某退还全额货款并支付相关利息及鉴定费用。
记者1月30日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了解到,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同时也不具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中拍协理论宣传部副主任欧阳树英表示,协会目前正通过其他渠道与该公司负责人尽快取得联系并了解拍卖活动相关情况,随后会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属政府主管部门。
对此,“中嘉拍卖”称已接到北京市文物局通知,要求其尽快上报关于“汉代玉凳”拍卖全程的情况说明,公司已于1月31日按期上报。
截至记者发稿时,北京市文物局尚没有对“2.2亿元‘汉代玉凳’涉嫌假拍”事件做出最终结论。
不少业内专家和知名文化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2.2亿元‘汉代玉凳’涉嫌假拍”事件实际上集中反映了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一些乱象,有关整治迫在眉睫。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陈兴保等专家建议,建立艺术品评估体系,即成立国家级艺术品鉴定机构指导拍卖评估,由权威专家鉴定与科技检测相结合,并全程公证。同时,为保证拍前鉴定的独立性,鉴定师不应与任何拍卖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针对《拍卖法》的修订,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建议,修改该法的适用范围,由只针对拍卖企业到涵盖卖、拍、买三方在内的拍卖行为;第六十一条应补充“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若有证据表明拍品有瑕疵,可按一定方式退换”的内容;对虚假鉴定、联手做局等涉嫌欺诈行为,除民事责任外,须加入刑事处罚。
张宁认为,大众传媒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制造噱头对“天价拍品”肆意传播,而应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在对拍品成交额数据进行核实后再向社会公布,以防助长拍假者的气焰。
据新华社 全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