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拍卖:
■8类文物不许拍卖
■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将取消专业人员资格
■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词
2010年以来,“金缕玉衣”、“汉代玉凳”、“壶王”等虚假鉴定事件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反响和公众质疑。文物鉴定的诚信、政府管理部门的公信力面临极大危机。
目前,不少拍卖企业聘请了具有鉴定资格的退休专家,但只是挂名,并不让其发挥真正的作用。同时,一些不具备资质的所谓专家却堂而皇之地进行假鉴定。此次国家文物局特别强调,要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意见》要求,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意见》特别明确了8类标的不得上拍,包括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在公众的认识里,还没有出土出水文物属于国家的概念。一些拍卖企业滥用或误读《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例外免责条款,严格而言,赝品禁止上拍,凡以出土出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复仿制品也在撤拍范围。”在新闻通气会上,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说。
此外,《意见》强调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详见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