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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版:鉴藏

专家认为:拍卖私人信件侵权

  然而,对于钱钟书这些从来没有公开过的珍贵手稿的大规模集中面世,不仅引发拍卖收藏界的极大关注,因著作权、隐私权种种问题还引发了来自文学界、法律界专家们的广泛讨论。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法律专家,还特于5月26日召开研讨会,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等专家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

  专家们指出,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隐私权。在将要上拍的这些钱钟书信件中,不仅涉及到很多他个人隐私,还牵扯到与他书信往来的他人隐私等诸多作者不愿公开的秘密,杨绛先生不希望这些信件被公布,也是理所当然的,而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就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明确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若拍卖公司一意孤行,不尊重杨绛先生的隐私权,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漠视。

  专家认为,拍卖私人信件还侵害书信作者的著作权。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况且此次拍卖的这批信札,基本上书写于上世纪80年代,还在50年的著作权法保护期之内。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写信人拥有对信件的著作权,信件持有人拥有信件的所有权,著作权人有权阻止信件被公开拍卖。杨绛作为钱钟书夫人,也有权阻止私人书信被拍卖。而信件持有人未经授意即公开拍卖,就是对写信人著作权的侵犯。

  此外,拍卖私人信件还侵犯公民的通讯秘密权。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讯秘密权。


美术报 鉴藏 00023 专家认为:拍卖私人信件侵权 2013-06-01 美术报2013-06-0100011 2 2013年06月01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