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评有效性”的一些思考
■陈孝信
谈到“批评的有效性”这个问题,恐怕首先要想到的是批评的特性(特殊性)问题(这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批评是一门科学吗?还是一门艺术?还是兼而有之?我的回答是:兼而有之。
我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曾与黄专在《画廊》上发生过一次论争,他撰文呼吁“批评的学科化”,而我当时就认为:批评肯定不是一门标准的学科,它无法做到完全规范和理性,所以它至多是一门亚学科或准学科。但它又肯定不是一门单纯的艺术,理由是:它也不能完全是感觉和想像的任意或任性发挥,它还需要有除艺术创造之外的一些规范化写作(概念和术语必须规范并明确)、理性思维(含逻辑思维在内)和方法论。后者就是一些学科化的东西。
所以,它总有一部分东西是无法去规范的。若是作了硬性规范,批评就会失去它应有的生命力和丰富性,就会变得僵化、呆板、千篇一律。“文革”式批评就是典型的例子。作为一种特殊的艺术创作形式,它的“有效性”就是:生命力、丰富性和语言的魅力。所以,不排斥它可以是美文。
当时就有人在《江苏画刊》上撰文说:“批评不等于美文”。这个观点只能说是半对半错。因为,批评文字虽然不可能全都是美文,但又不等于说美文批评就不是批评了!
批评史上所涌现出的大量美文,想必很多批评家都读过并写过!否则的话,还能算是一位合格的批评家吗?
自然,美文也可以是多种多样、千变万化的。可以是《二十四诗品》一类的诗或词,也可以雄辩如里德或贡布里希的大块文章。恐怕多数的批评文本可以归入史评或时评,论文或散文(含杂文)之类。若是有兴趣去翻检一下批评史,真正留得下来的批评文本,堪称美文的大约占了50-60%以上。这个比例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换句话说,能流传百年、千年的批评文本还能说它是无效的吗?
所以,“留得住”、“传得久”就是有效性的硬指标!
以上说到的还只是“批评有效性”一个方面的考量。
它还应该有另一个方面的考量——即是学科规范、理性思维和方法论的考量。
这个方面的首要问题是:确立起批评的标准并在实践中体现出这种标准。有标准并坚守了标准的批评应该被认为就是有效的。所谓批评的“失范”和无效首先牵涉到的就是:用什么标准在批评?标准是如何被体现的?
至于“用什么标准”问题是需要讨论和作出相对规范的。这已是当务之急!
确立标准首先要明确几点:
1.标准是一种相对普遍的共识;2.标准既是相对稳定的规范,但又是处在动态和变化中的(尤其不能刻舟求剑);3.标准既是一个大方向,也是多元化的;4.标准是与艺术实践相呼应和互动的;5.标准也可以分层次确立并作出相应的调适。
基本标准大致可分为以下5个方面:
1.艺术的创造性价值(有无创造性自然是第一位的,但何谓创造性?它与原创性又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可以讨论的);
2.艺术的人文学、社会学意义(亦即精神价值),是否体现了普世性价值观;
3.艺术的现代性或当代性体现及其艺术史意义;
4.艺术的修辞、方法和语言魅力;
5.艺术的多元化和个性化体现。
除上述之外,“批评的有效性”还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宏观的把握:是否敏锐、独到、精辟,并具有说服力;
2.微观的把握:对个案的理解深度和分析的中肯、独到;
3.反馈的强弱及其影响力。
唯一应排除在外的是所谓的“有效性”,即是与市场营销的直接挂钩!我一向反对把那些市场营销文字甚至广告词也当作了批评文本!艺术批评在当下之所以不受人待见,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鱼龙混杂并充斥了各色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