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沉论水墨画》一书著作权案一审判决
原告刘继潮胜诉
■本报记者 王簃轩
本次案件的开庭次数多达10次,远超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版权纠纷的复杂性。文艺工作者遭遇类似的侵权事件,往往面临着诉讼时间长、举证难、耗费精力大等困难,加之许多文艺工作者版权意识相对淡薄,致使此类先例并不多。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无论是个人或者机构,都要遏制侵权行为、抵制粗制滥造,这不仅有利于鼓励文艺创新、推出文艺精品,同样也是在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作出贡献。
2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画院《卢沉论水墨画》侵权一案作出判决,依法认定刘继潮为原版图书《卢沉论水墨画》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至此,这一延续了三年之久的著作权案有了一个结果。
起诉缘由
据刘继潮提供的民事起诉状称:2016年12月27日,北京画院方给原告刘继潮来电,称北京画院计划主办“寻道求变——卢沉艺术研究展”,拟再版《卢沉论水墨画》,希望获得原告的支持。原告回复:宣传卢老学术思想的活动,本人全力支持。北京画院方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4日两次邮发“授权书”一稿、二稿。2017年1月13日及1月19日,北京画院与刘继潮分别签署《授权书(终稿)》,授权书第二项明确约定,“署名:刘继潮整理编辑”。2017年3月29日,刘继潮发现广西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卢沉论水墨画》封面署名将“刘继潮编辑整理”,置换为“北京画院编”。2017年,北京画院建院60周年之际,北京画院美术馆承办“寻道求变——卢沉艺术研究展”。据当时新闻报道称,“展览以再版美术界具有广泛影响的卢沉先生著述《卢沉论水墨画》为引,以‘寻道求变’为名,突出‘变’字,强化了卢沉不同时期作品风格的变迁。”北京画院将1990年由安徽美术出版社出版,封面署名刘继潮整理编辑的《卢沉论水墨画》一书,从邵大箴序至203页的文字照排,整体装入新出版的图书,仅增加了《序言》和《“东奔西突”——重读〈卢沉论水墨画〉并再版、展览说明》两文,以及“续编”的6篇文章,合成2017年由广西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卢沉论水墨画》一书。
北京画院认为,根据原版图书的名称和署名情况,卢沉为该图书的作者,刘继潮仅为整理编辑人,且原版图书第二部分系卢沉发表的文章,故刘继潮不是原版图书的著作权人。新版图书是职务作品,署名权当然归北京画院享有,北京画院已经将刘继潮署名为副主编,表达了尊重,不侵害其署名权。新版图书的创作与原版图书的创作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过程,北京画院获得了卢沉继承人的授权,并向其支付了稿费。另外,新版图书并不存在有损于刘继潮表达其思想、感情以及其声誉的后果,没有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东奔西突”——重读〈卢沉论水墨画〉并再版、展览说明》中已载明“本次出版以及展览就是一本发表于1990年的、以卢沉的学生刘继潮先生所做的课堂笔记为蓝本整理而成的《卢沉论水墨画》为核心展开的,将呈现卢沉先生各个时期的诸多成果”“此书的再版,于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增补,既保持了原书以课堂笔记为基础的‘水墨的学习研究’板块和艺术研究为基础的‘水墨的学习研究’板块和艺术研究为基础的‘在现代的基础上发展’板块,更扩充了卢沉先生多年来在《美术研究》等刊物及有关书籍中发表的代表性文章,使读者借由此书可以对卢沉先生的艺术及其研究有一个更全面、多层次的了解”。
据悉,1982—1983年间,后来曾任安徽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安徽省美术理论研究会会长的安徽大学艺术学院院长、教授刘继潮,在中央美院中国画系首届进修班进修读书期间,整理、记录了上课教师、著名画家卢沉在人物写生课上的辅导讲话内容。1990年10月,以记录整理的《卢沉先生讲课笔记》(以下简称《笔记》)为基础,经过梳理、编辑,并增加附录等内容进行丰富之后,以《卢沉论水墨画》为名,由安徽美术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据编辑整理者刘继潮称,卢沉原上课内容往往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有时仅片言只语。刘继潮的《笔记》以及整理后出版的图书,将零乱的分散的文字条理化,分类、归纳为四大板块。初稿整理完毕寄送卢沉后,卢沉信称:“你(指“刘继潮”,下同)整理的讲课笔记已收到,多亏你有此耐心,缀连成文,谨向你致以诚挚的谢意”;“有些可能不是我的原话,像是同学的意会、心得,我记不清了,但大体上观点、思路还是一致的,倒也无妨”。刘继潮通过整理编辑,对文字、结构、内容作创造性的转换与重建,意将卢沉的水墨画论说系统化、理论化、体系化呈现出来,以此彰显卢沉“在现代的基础上发展”的水墨画创新理念。原告准确把握与创造性补充的《笔记》整理工作,获得卢沉本人的首肯与感谢。
《卢沉论水墨画》一书出版后受到理论家、书画家的好评,再版3次,是该年的畅销书。1991年6期《美术之友》(全国出版界联合主办)刊发“编者的话”:“《卢沉论水墨画》虽只是一本32开、薄薄的小册子,出版后引起了美术理论界、画家和广大美术爱好者对该书给予了较高评价。”
判决结果
发现新出版的图书后,刘继潮认为构成侵权,与北京画院交涉无果后,将其诉诸法院,并委托北京市雷腾律师事务所陈超律师、张蕾律师代理此案。2018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019年1月14日首次开庭审理,前后经过近10次庭审以及调解过程,于 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8)京民初7931号】,依法判令北京画院、广西美术出版社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图书,在北京画院当庭对刘继潮道歉的情况下,责令广西美术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继潮书面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北京画院、被告广西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指出:本案中,原版图书的原始素材为卢沉讲课内容、课堂笔记以及卢沉发表的文章。相比原始素材,刘继潮在原版图书中的独创性体现在以下两部分:第一,原版图书的体例结构由刘继潮修改创作而形成,以体系化、条理化的方式以及提纲挈领的语言表达了关于水墨画的主要思考,体现了刘继潮在选择、编排、呈现方式上的独创性。第二,原版图书中除去与课堂笔记相似的部分、“水墨构成”“艺术随感”部分以及附录部分,主体内容系刘继潮根据卢沉讲课的内容融入自身的理解、心得、体会而完成,体现出刘继潮对原版图书的独创性贡献。北京画院在新版图书封面中只署名北京画院,而将刘继潮署名为副主编之一的行为违背了刘继潮对署名方式的决定,割裂了刘继潮与新版图书的联系,亦造成了他人发表文章引用新版图书时署名不当的后果。因此,北京画院侵犯了刘继潮的署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判决书还指出,广西美术出版社未举证证明其审查了北京画院是否享有新版图书署名权,在原版图书已于1990年出版,且原版图书与新版图书名称完全一致,体例结构与内容表达实质性近似的情况下,广西美术出版社没有尽到作为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