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该敬畏吗?
■刘昌玉(艺术时评人)
年轻的妈妈们不会陌生米菲纸尿裤,稚嫩的孩子们不会陌生文具上那个圆圆脸的米菲兔。六十几年的市场沉浸,使一只造型简单、设色单纯的小米菲兔成为商业巨兔,与人们生活相伴。然而最近米菲兔再一次成为焦点,却是来自于一位美院教授的“借用”。新年元旦刚过,一个取名“鸭兔元旦”展览上的作品被眼尖的网友认出与著名的商业品牌“米菲兔”系列作品高度相似,而且经过网友的深挖发现相似度极高的并非限于个别作品,由此激发了新年美术圈的第一波网络辩论。
我国的《著作权法》把科学、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具有独创性”是源于劳动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的成果。对“独”的根本要求是从无到有,特别指出了“如果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那么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之间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回到展览的作品上来,那幅与《Miffy and Melanie》相仿的作品中,除了嘴巴换成了鸭嘴和颜色变换外,两幅作品在形象的位置、造型、外轮廓、动作、风格,甚至是左边那只兔子微微侧身的姿势上都几近重合,即便是颜色运用也陷于雷同。不仅如此,媒体与网友公布的作品图片中可以看出,从其它一些平面图形到周边衍生产品,呈现的面貌从大构图到小细节第一直觉上也都给人惊人相似之感。
文化艺术领域由于产品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维权一直是一个难题。就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最后一天,两位知名作家迎来了迟到十多年的侵权道歉信,让人感慨文化艺术领域的维权不是一般的漫长和艰难。诚如作者申明的那样,侵权与否最终要由法律给出最后定论,这固然没错,然而实际上法律的审判需要时日,正义伸张往往迟到,何况目前被侵权方还未明确表示追责,这种不确定性让事件最后的不了了之留下巨大空间,也或许是当事者推脱置之于法律的底气来源。
就美术圈而言,近几年以叶某青教授为代表的学术侵权事件频现,闹得沸沸扬扬,最后都无疾而终,侵权者获得了看得见和看不见的各种利益却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虽然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法律和大环境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依然并不理想,与著作权实际增长的需求并不完全适应。
但是,这样就可以置网络民意于不顾了吗?显然不是,法律之前还有一道无形的道德屏障。我国的网民已逾九亿,网络普及率超过百分之六十五,网络提供了有史以来最便捷最广阔的民意表达渠道。在今天这个时代,艺术品的传播前所未有地依附于网络,网络民意某种程度上还扮演过滤器和检验器的检索和查重角色。网络的发达迫使美术家们必须加强美术创作的自律,对于借鉴创作需要慎之又慎,对于拿来主义还要考虑道德成本,切忌一切可能的赌徒心理,从自身这一根本出发创造属于自己的艺术形象和艺术作品,才能在艺术市场和民意洪流中挺直腰杆。
这几天对于米菲兔这件事,网络民意铺天盖地并且表现出明显一边倒倾向,媒体和网友们甚至用了“疯狂抄袭”一词,显示了舆论的清晰态度。另一方面,当事人依然拿出高高在上的专业知识占有者的姿态来面对网络民意,假高明与真无知孰是孰非倒是勾起看官们进一步的围观欲。事情的进展还有太多变数,被侵权方表示继续关注而未明确表态是否提出诉讼,但是已经有网友从专业法律的角度为侵权的成立剖析出了一二三四五,不得不让人佩服网络民意的强大。当然,放下作为艺术家和领导的架子,进行自我说服也是一个漫长和痛苦的过程。作为网民的一员,如果事件不会不了了之的话,笔者与人们一起期待法律的天平与网络民意最终是否合拍这一个谜底的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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