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中指出文艺工作者要坚决抵制九大不良广告代言行为:
(一)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损害人民利益言行的;
(二)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违法、违规、不健康广告的;
(三)广告代言行为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在广告代言期间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破坏市场秩序、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谋取非法利益、偷税漏税、签署“阴阳合同”、索取“天价片酬”的;
(五)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存在低俗庸俗媚俗现象的;
(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存在抄袭剽窃的;
(八)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破坏自然人文景观风貌的;
(九)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