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艺术的“公共”由谁定义?
■黄剑武(重庆市文化和旅游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
近期,国内山西、甘肃等地公共领域的雕塑被网友们指责引发争议,几天之内冲上热搜,评论者褒贬不一,有的主管部门为了平息争议干脆是一拆了之。这种频繁出现的现象背后,其实是体现了艺术家的意图、政府的审批、群众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公共艺术的“公共”到底由谁定义?这个问题再次引发了思考。
在哈贝马斯的视角下,公共艺术不仅在公共空间里,更能主动促成公共领域的生成——即让公众从被动的观看者,转变为主动的讨论者、参与者。然而,公共艺术往往在实施的同时存在着共识的困境,公共艺术常常揭示认知差异、表达审美冲突,却不能强制公众达成共识。因此说,公共艺术并非仅是“放置在公共空间的艺术”,意味着与公众场所和社会进程发生深层次的互动与共生,它还应成为建构和激活公共领域的重要媒介。
公共艺术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维度:首先是场所与空间的公共性,作品位于公共可达的场所,如广场、公园、街道、地铁站等场所,而非封闭的私人或机构空间。作品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与所在地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或社会功能产生关联,与场所发生对话。其次是公众参与的公共性,面向受众的广泛性与多样性的市民及访客,公众不仅是观看者,更是参与者,通过触摸、穿行等形式与公共艺术一起互动,或通过声音、光影等感官参与体验,引发公众的主动参与。作品并非完全由艺术家预先设定,而是在公众的多元解读、使用甚至争议中不断生成和演变,使作品的意义在互动参与中实现共同生成。三是创作与决策过程的公共性,作品的选题、选址、方案可能通过公众听证、群众讨论、投票等民主决策机制产生,体现公众意志。
由上可见,公共艺术实践作为“交往行为”参与式、过程性的公共艺术,艺术家不再仅仅是创作者,而是成为协调者,组织社区居民、审美意愿和公共利益等相关方面共同策划、协商与创作。公共艺术不应只是城市的美学点缀,而应成为培育公民理性、促进公共对话、挑战权力结构、形塑集体认同的民主实践场域。雕塑等成为公共领域重要的艺术项目,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哈贝马斯所倡导的“交往行为”的实践——不同背景的个体通过平等对话,协商共同行动,并在此过程中建构公众认同。然而,在实施公共艺术作品的现实中,可能存在诸多的困难。显然,艺术家的作品和公众审美需求的断裂,雕塑等公共艺术的决策和安置缺乏社区或群众的参与,公众审美的局限或偏激等,都可能导致公共艺术“公共”的缺失。
在实践中,最具活力的公共艺术项目,正是那些能够成功将物理的公共空间,转化为充满理性与情感交流的社会性、政治性“公共领域”的作品。它提醒我们,公共艺术的真正价值,不仅在于其审美形式,更在于它能否激发公众的交往行动,体现公共性的关键往往来自于社会多方意志,“争议的容纳”与“对话的生成”,恰恰是公共艺术内部张力的体现。因此说,全国各地公共领域的雕塑经常被网友们普遍指责为“伤风败俗”“标新立异”等,是公共艺术尚缺乏公共性的一种体现。从社会文化发展看,从公共艺术的本体而言,艺术家、政府和公众都需要继续共同努力。艺术家和政府需要加强艺术项目和所在地之间的文化关联性,加强民主听证环节,提高公众的参与性;而公众也需要提高审美认知,加强文化责任感,包容审美的差异性,才能有效参与,真正实现文化共享。
公共艺术的“公共性”不仅是地点的公开,其“公共性”并非由哪一方定义,更强调多方意志的谋合,公众的深度参与、社会的集体归属、文化的民主化以及对社会现实的介入。它超越艺术本体,从而成为连接人与人、人与城市、艺术与社会关系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