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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聚焦

千年纹样的守护之道

从商标争议看传统纹样的法律保护

  路易威登(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已下,因判决尚未生效,暂不置评。但一个更尖锐的问题浮出水面:LV老花图案中的四叶花卉元素,与唐代宝相花纹高度近似,设计灵感可追溯至柿蒂纹等传统纹样。由此引发追问——当源自公共文化领域的传统纹样经商业主体注册为商标后,其排他性边界的划定,需在商标权保护与公共文化共享之间寻求平衡。

  传统纹样的公共领域属性

  这一问题的起点在于著作权法。宝相花、柿蒂纹等中国古代纹样历经千年传承,权利主体已不可考,其原始表达已然进入公共领域。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而非纹样概念本身。据贵州省高院典型案例,法院运用“文化溯源—创作轨迹—公共利益”三步审查法认定:对传统纹样进行简单组合或色彩调整,不能获得独占性著作权保护——传统纹样本身不可被圈占,但融入个性化审美选择形成的新作品仍受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规则解决的是创作自由问题,不直接回答商标侵权判断。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保护独创性表达,后者保护识别性符号。进入公共领域的传统纹样因不具备独创性而不可被独占;但这不妨碍商业主体将其作为商品来源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只要具备显著性且经使用建立商誉关联。纹样进入公共领域绝不意味着使用近似图案都不构成商标侵权。

  构建传统纹样保护的中国方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将传统美术工艺纳入保护范围。笔者认为完善方向应兼顾“保护”与“限制”的双重维度:

  其一,建议建立传统纹样数字数据库,为商标审查和司法实践提供权威参照。

  其二,在商标审查中引入文化因素考量,要求与公共领域纹样高度近似者就图案来源及与传统纹样的差异性进行补充说明。

  其三,激活集体商标制度,由地方文旅部门指导推动、相关行业组织作为申请主体,将具有地域特征的传统纹样纳入集体商标管理,既保护传承又为合法使用提供通道。

  其四,鼓励文创企业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在传统纹样基础上进行独创性二次创作,实现传承与创新的良性互动。

  其五,在商标注册审查与侵权判定两个环节引入公共文化符号保护原则。当被控图案与公共领域纹样高度重合,且属于文化性、装饰性使用时,应审慎认定混淆可能性。

  既不能以“文化溯源”为由否定有效注册商标效力,也不能以“注册在先”为由放任公共文化符号被不当圈占。这需要双向守护的智慧:守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商誉,使其创新获回报;同时守护传统文化的公共属性,免予被商业活动不当垄断。在二者间建立可操作的平衡机制,方能让千年纹样在当代既“活”下去,也“传”下去。


美术报 聚焦 00003 千年纹样的守护之道 2026-07-18 美术报2026-07-1800011 2 2026年07月18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