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是一宗罪
近期,博主“抒情的森林”大幅度揭露作家抄袭,引起舆论大哗,谴责者有之,不理解者有之,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亦有之。
抄袭,是需要谴责,也是需要追责的,觉得抄袭是一件“没什么大不了”的事,一定是没有被抄袭过,或者就是抄袭者。
对抄袭者为什么不能宽容呢?首先我们要看看抄袭者的目的,他们的目的就是奔利益去的。艺术创作是繁杂的精神劳动,当然,也要耗费极大的体能,艺术史上那些彪炳千秋的艺术家哪一个不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才得到读者和观众的认可呢?抄袭者不从根本上锤炼自己的创作能力,不到生活中汲取创作的养分,不从生命深处感受人间冷暖,而是起了坏心思,把别人的创作成果进行直接、间接抄袭,进行移花接木式的改变,从中谋取名利,这该是一种什么行为呢?显然就是盗窃。
在我们的生活经验里,盗窃行为是为了盗窃物品,比如潜入工厂、机关、商店、住户,转移有价值的物品、现金、书画等行为就是盗窃,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公安机关会及时立案、侦破,将行窃之人绳之以法。
其实抄袭者与入室盗窃者没有什么不同,都是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东西,手段一致,目的一致:逐名逐利。
有趣的是,那些盗窃物品的人一旦被抓住,都会低头认罪。而抄袭者不同,即使被揭露,还振振有词,为自己的抄袭行为辩解。他们为自己辩解的理由也很诡异,觉得“偷书不是偷”,觉得天下文章一大抄,觉得艺术创作有一个“原型结构”,就是互相参照,彼此模仿。显然,这是站不住脚的理由,是理屈词穷的狡辩,是在法律秩序里躲避法律惩罚的隐身术。
书法领域,也存在着大量的抄袭行为。在当代书法创作过程中,有一个词特别值得玩味,那就是“横向取法”。什么叫横向取法呢,就是模仿当代某位著名书法家的书写风格,尽管在创作形式上有所改变,但字法、章法与所横向取法的对象异常相似,不是抄袭,胜似抄袭。这样的抄袭存在一定的欺骗性,他们会打着学书不分古今的幌子,为自己的抄袭行为辩护,混淆视听。
另一种抄袭行为就是直接抄袭,他们把别人的作品,当然是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品,进行直接抄袭,文辞与形式依旧,书写略有变化,只是署名有了变化。这样的抄袭作品,投给全国书展,个别作品蒙混过关,成为入选作品。好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样的作品很快会被揪出来,当庭示众,得到应有的惩处。
随着越来越多抄袭行为被揭露,人们开始思考抄袭者所应承担的后果。仅仅道歉,就可以搪塞过去吗?说几句不疼不痒的话,就会让自己的抄袭行为得到谅解吗?更匪夷所思的是,许多抄袭者不认为自己的抄袭行为是一宗罪,没什么大不了的,还嬉皮笑脸地嘲笑揭露者。由此看来,当前对抄袭者的惩处是不够的,需要新的立法,加大对抄袭者的惩罚。因为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都有价值共性,非法占有,就是犯罪。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