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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傅抱石巨作《雨花台颂》来源遭质疑”再起波澜
“江苏省国画院无法证明对这幅作品具有所有权” 北京嘉信拍卖公司称将继续拍卖
  本报南京讯 常芬 韩红林 朱同 7月17日,北京嘉信拍卖公司有关人员再次来到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声明目前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委托人不具备委托权的前提下,拍卖人不能擅自单方终止对该标的物的拍卖。

  江苏省国画院无法证明对这幅作品具有所有权

  北京嘉信拍卖公司艺术总监齐建秋介绍说,前段时间,傅抱石的儿子傅二石通过新闻媒介对即将拍卖的这幅《雨花台颂》的来源提出了质疑,傅二石表示可能在16年前于江苏省国画院内见到过傅抱石的巨幅画作《雨花台颂》。另一方面江苏省国画院则有不同说法,同时指出该院确藏有《雨花台颂》,但画幅尺寸与他们公司预展的这幅《雨花台颂》的尺寸有所区别,同时不能提供其作为国家的收藏机构,曾经收藏有该公司本次预展的同名作品《雨花台颂》的相关记录,不能提供曾经有丢失同名作品的报案记载,不能证明江苏省国画院对这幅傅抱石《雨花台颂》具有所有权。齐建秋还表示,作为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处分权人可以对标的物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例如如果这幅《雨花台颂》确为江苏省国画院所有,江苏省国画院作为所有权人可以提出其所有权的权利主张。如果其他收藏机构能够证明对该作品具有所有权,也可以提出其所有权的权利主张。但作为傅抱石的后代并非就是该傅抱石作品的所有权人,因此不能对所有权提出权利主张。

  拍卖法专家:委托人具备委托权

  嘉信拍卖公司此次春季大拍的特约拍卖法专家田涛向笔者表示,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在没有理由证明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他应该被推定为无罪。所以,就目前掌握的材料上看,还不能证明委托人对这件《雨花台颂》不具备委托权,所以必然推定委托人对这件标的物具备委托权。他还表示,根据我国目前实施的《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嘉信公司认定委托人对这幅《雨花台颂》具备委托权,其中一个重要依据就是《雨花台颂》的委托人向拍卖公司说明了这件标的物的来源。田涛还说,他对此次拍卖会中这张《雨花台颂》的委托合同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审查,对该画的来源也进行了了解,他所掌握的情况与大家了解的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田涛认为,嘉信公司和委托人就这一幅傅抱石的《雨花台颂》建立了委托拍卖合同,该合同符合《拍卖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提供拍卖中介服务的一方,必须信守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不能因为不确定的理由擅自撤销委托合同,或因此对该合同的撤销承担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委托人不具备委托权的前提下,拍卖人不能擅自单方终止对该标的物的拍卖。田涛还表示,终止这张巨幅《雨花台颂》的拍卖途径只有两条,一条是该画的委托人主动要求撤拍;另一条则是国家相关的司法或行政机关因为种种因素要求拍卖公司终止拍卖。

  傅二石:从来没想过拥有这幅画

  在新闻发布会上,嘉信拍卖公司提出,傅二石虽然是傅抱石的后人,但并非就是该傅抱石作品的所有权人,因此,他不能对这张《雨花台颂》的所有权提出权利主张。对此,傅二石明确表示,他从来就没说过他是这张画的所有权人,也没想过要把这张画据为己有,就是通过司法程序追回来,也是要归还给江苏省国画院的,他本人不会得到任何好处。

  (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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