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中原:文化观察、书法批评家、经济学者、《中国报道》编辑部主任
冯印强:书法家、艺术评论家、中国三峡画院研究部主任
朱中原(以下简称朱):关于“书法社会学”这个新的概念并且关于建立这门新学科的设想,我是极力支持的。实际上,我关于书法社会学的思考已经很久了。我近几年来发表的一系列文章及提出的一系列学术观点,实际上都涉及到书法社会学的问题。从社会学角度思考书法,是研究书法现代化和观察当代书坛走向的一个新视角。为什么提出书法社会学?我觉得中国书法从它的产生延续发展,都是和我们这个现实社会密不可分的,都是和社会生活水乳交融的结果。可以说,中国书法史和中国文化史共同构成了光辉灿烂的书法文化史,文化本身就属于社会层面的东西。而且,书法的独特社会功能,决定了书法比其他任何民族艺术都具有社会学意义。
上世纪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的实施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中国的社会阶层产生了明显的分化,社会财富被集中,到了90年代的时候,社会阶层进一步分化,甚至产生了“社会断裂”现象,伴随着“社会断裂”现象的产生,文化断裂和文化分层的现象也随之出现。今年3月,我和北大学者王岳川先生在进行文化对话时,提到了“文化断裂”这个概念。针对于书坛来说,中国书坛的“社会断裂”及“文化断裂”现象也是非常明显的,由于20世纪政治革命及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传统的文化语境被抽离,所附加在书法家身上的文化身份被剥离,书法家群体本身也发生了严重的“断裂”现象。由于受商品经济的影响,书法职业化、边缘化、行业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书法越来越脱离了文人这个群体,而演变成一种职业和谋生手段,这所有的一切,都与社会形态的演变有关。因此,我觉得我们就非常有必要从“书法社会学”这个角度来思考书法的现代化。
冯印强(以下简称冯):关于建立书法社会学的构想,我想除你刚才所讲的以外,还应该有以下原因:首先,书法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现实生活是艺术创作的源泉和基础,您刚才的谈论也涉及了这些内容。我要说的是,书法的独特社会功能和独特艺术性质,决定了书法有着和其他民族艺术不同的社会性质和研究方法,这也是我为什么把书法社会学和艺术社会学加以区分并单独提出来的主要原因;其次,利用书法社会学能够为我们研究书法作为艺术的起源,研究书法和社会生产劳动实践的联系,研究书法作为艺术的萌芽、产生、发展和成型的过程,研究书法作为艺术的性质和本体特征提供社会学的研究视角;而且,从社会学立场研究当代书法问题,也能为当代书法史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思维理路和理论平台。
至于你所说的“社会断裂”及“文化断裂”,则纯属社会学研究范畴。作为纯粹艺术的书法,能不能从社会学研究范畴里面剥离出来,建立自己的相对独立的研究体系,这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因此,书法社会学的提出,就为上述问题作出了理论保障。而且,利用书法社会学研究书法和社会关系的互动,剖析社会形态的演变以及“社会断裂”及“文化断裂”现象在书法层面的影响,都是紧迫而及时的。
朱:从艺术的起源来看,艺术生产本身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才从物质生产中分化出来的。从美学角度说,我一直在提一个概念,那就是“艺术的审美积淀”,所谓“艺术的审美积淀”的过程,其实就是艺术逐渐萌芽、产生、发展和成型的过程。那么怎么样才能产生审美积淀呢?人类最初的艺术品常常同生产劳动实践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们或者是劳动工具如精致的石器、骨器等,或者是劳动成果如用来作为装饰品的兽皮、兽牙、羽毛等。只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艺术生产才逐渐独立出来,这些劳动产品也逐渐从满足人的物质需要转变为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它的成果构成了人类的精神文明。艺术生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则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它的成果构成了人类光辉灿烂的艺术文化宝库。这就说明审美意识是人类在长期的劳动实践中产生并逐步从其他意识形态中分化出来的。从书法艺术史的角度讲,这种审美意识在文字的书写中开始有所折射时起,就会有书法与社会的关系存在,以及相应的书法社会学理论思想存在。中国美术(其实书法当时也可归入大美术的范畴)的雏形——史前时期的彩陶和岩画艺术,就是在当时社会生产力极度低下的情况下,原始先民的一种日常生活与生产事物,刚开始时,这些事物还仅仅具有具象性的特征,随着人类生产实践的提高及人类审美经验的发展,这些事物逐渐开始具有了某种表意性、抽象性的特征,——这些构成了中国艺术的最初表征。所以我说,尽管书法社会学作为一个学科概念现在才被提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之前就没有书法社会学。
冯:正像法国的哲学家孔德提出“社会学”之前就有社会学研究一样。事实上,古代的关于书法的论述,大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书法社会学思想的一些内容。只不过当时只是把书法当作文字书写,论述它在社会中的存在状态和社会功能而已,并且大多包含在宗教思想、政治思想或伦理思想之中。加之当时研究的系统性还不是很强,更谈不上学科化程度,因此也就不能作为书法社会学产生的依据。尽管这样,还是包含许多真知灼见,也为我们研究书法社会史提供了极其珍贵的资料。
一门新学科的建立,首先需要确定它的研究方法,只有有了确定的研究方法作保障,才能谈得上学科的构建。书法社会学应该有其独特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这个研究方法我想既有书法学科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是融合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需要说明的是,当代诸多的书法理论著述都有关于书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有些不乏系统性与独到的研究方法,这就为书法社会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和依据。
朱:在我看来,书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既应该包括书法学科的研究方法,又应该包括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其中,书法学的研究方法又主要以书法史学研究方法为主,书法史学的研究方法沿袭了一般史学和艺术史学的特殊研究方法,其中主要是借鉴乾嘉学派的考据学、训诂学、音韵学等学术研究方法;王国维、董作宾之后,又诞生了甲骨学,甲骨学对中国现当代书法创作和现当代书法研究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它使得中国现代、当代书法创作的取法素材、审美风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治书法学、尤其是治书法史学不可不关注甲骨学。而社会学则属于西学范畴,社会学不是中国学术的产物,而是西方学术的产物。西方社会学家如哈贝马斯、马尔库塞、丹尼尔·贝尔、罗尔斯、吉登斯等对社会学的贡献比较大,他们都是致力于现代性研究的著名思想家,并提出了一些比较科学的社会学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直到现在仍然被中国的社会学家及各个学科的学者所借鉴和运用。社会学的研究主要偏重于社会调查、数据分析和模型建构等等,即文本必须严格按照社会调查所得出的数据分析来进行建构。其实,社会学与历史学在某些方面有相通之处。即立论观点都要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和论据上,只不过,历史学是建立在对历史领域的社会事实上的,而且历史学的研究素材还有很多是地下的材料,而社会学则是建立在对当下的社会事实上的。但是二者又有相当多的地方是重合的。
所以,书法社会学就应该建立在对历史场域的书法史学和对当下场域的社会学的科学研究方法之上,要充分占有史学的材料和社会学的材料。书法社会学必须要研究在当下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文化基础之上的当代书法史。所以,在我看来,所谓的“书法社会学”,它本身就应该是当代社会形态基础之上的当代书法史研究。这个研究既包括宏观的研究,也包括中观的研究,更包括微观和个案的研究。宏观的研究是对于当代社会史和当代书法史的整体性研究,中观的研究包括对当代社会史及当代书法史这个大背景下的各个书法历史发展阶段的研究,而且,通过这种阶段性的研究,我们完全可以梳理出当代书法史的各个阶段的不同表征。这里,我觉得胡传海的那篇《关于当下书法运动的简明报告》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微观或者个案的研究则是对处于这个历史社会场域中的重要代表性书家及书法事件的研究,特别是对于代表性书家的研究还相当缺乏,这与文学研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当代中国作家中,几乎每一个有代表性的作家都已经被纳入了个案研究行列之中,而关于当代书法家的个案研究,几乎还是一个空白。我以为,这也是书法社会学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另外一个就是对影响当代书法进程的重大书法事件的社会学研究。对于每一个影响当代书法发展的重大事件,我们都必须予以社会学的关注,如中国书协的成立、《中国书法》杂志的创刊、八届国展、中青展的举办、“二十世纪书法大展”的举办、“兰亭奖”、“流行书风”、“学院派书法”、八届国展内幕、书协换届选举、《中国书法全集》及《中国书法史》的编撰、张海改组等等,几乎每一件事都是影响中国书法的现代化进程的大事。
冯:你刚才谈到了书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研究方法,是我们开展书法社会学研究的前提和理论保障,这也是我近几年关心的主要研究内容。至于你所说的社会学属于西学范畴我不否认,社会学的产生本身就是十九世纪自然科学繁荣发展对人们思维启示的结果,是把对社会的研究上升到科学层面,利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方法来研究社会的科学。至于我国的社会学研究,我想只是在研究方法上借鉴和运用了西学的某种理路而已。
书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有着它特定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正如你刚才所讲的,它的前提就是建立在对历史场域的书法史学和对当下场域的社会学的科学研究方法之上的,同时还要利用书法学的研究成果,否则,书法社会学研究将无从谈起。一方面,书法社会学要考察独立于社会基础结构之外的书法作品的形式和主题,研究书法作为艺术的本体意义和社会功能;另一方面,它同时也要探索书法艺术对既存社会状况的维系和约束力所具有的意义。此外,创作主体——书法作品——欣赏者之间的辨证关系的社会学研究也是书法社会学研究的另一重要内容,它的目的就是证明书法作为艺术与一定社会群体之间的某种联系。对艺术作品的风格——以及对此风格产生影响的思想观念所进行的社会学分析研究亦属此类。
从社会学立场来看,书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包含在书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之上的。因此,书法学研究同样不能脱离社会学支撑,必须利用书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才能实现。而且,书法社会学研究的领域是极其广泛的。不但包括研究当下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文化基础之上的当代书法史,研究影响当代书法进程的重大书法事件,以及这个历史社会场域中的重要代表性书家及书法事件个案的研究。还有书法交流、书法价值、书法展览、书法观念等都应该是书法社会学研究和关心的主要内容。
朱:概而言之,书法社会学研究应该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关于书法社会史的研究;二是关于书法本体的社会学研究;三是关于书法创作主体的研究。这三个大的方面又分别包含几个小的分支:书法社会史研究主要偏重于历史向度的研究,这一点主要以史学为支撑,但着重于书法社会发展史;书法本体的社会学研究主要包括书法文本以及由书法文本所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研究;书法创作主体的研究则包括对书法创作主体即书法家的社会存在关系的研究。但是我也有必要补充一点的就是,书法社会学和书法学本身所包括的内涵与外延是不同的,不能将二者混淆。否则,所谓的书法社会学就毫无实质性意义。
冯:书法社会学和书法学都属于社会科学,它们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书法学是研究书法作为纯粹艺术的本质和文化特征、及其存在和发展演化规律的科学;而书法社会学研究的视角是作为艺术的书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客观关系以及书法对社会现实状况存在的书法学意义。尽管书法学研究包含书法理论、书法史、书法批评等内容,在此,似乎书法学和书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方向已经相当接近,但它还是不能代替书法社会学研究的。
我们目前的书法史著述,大都以社会学的历史来阐述的。这样做固然有其优势的一面,最起码为论述带来方便,也为了解历史的人们了解书法史提供了理解的便利,这就使书法成了社会学的依附。我曾经这样思考过,我们既然是站在纯粹艺术的立场来看待书法的,能不能从书法学的立场建立一种新的相对独立的书法史观?这是我一直感兴趣的问题。当代的陈振濂和梅墨生等学者对此也有着同样的思考并在他们的理论著作中有所表述。而书法社会学的提出,能够为书法史摆脱社会历史的依附提供一种理论上的可能。
我只是把书法社会学作为概念提出来了。同其他的社会学科相比,书法社会学不适应于某一全能的阐释原则。此外在很多情况下,都不可能在书法学、书法史学、书法哲学、书法心理学之间划定一条特别有意义的分界线,这样做也是徒劳和毫无意义的。而且在今天,书法社会学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需要有我们广大的书法理论家、文化批评家以及广大的书法家共同来构建。
朱:运用书法社会学来研究书法的存在状态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着历史性的转型。从政治角度说,是由集权社会转向后集权社会,从经济角度说,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文化角度说,是由一元性文化转向多元性文化。这种种转型是由改革的调整所决定的。就书法来说,对社会形态的依赖性相对较小,但是,不好的社会形态对书法艺术的负面影响同样是不可忽视的。比如,在现行的体制下,即使是像中国作协、中国书协这样的文化机构也纳入了行政管辖的范畴,并且有严格的行政等级制度,而且,外行领导内行、业余领导专家已成为一大特色,而学术则被置于一旁。这样的行政体制,又如何能使书法艺术得到自由的发展呢?
冯:我单从文化角度来说。文化多元化是当今文化发展的必然。表现在书法方面,当今的书法也是多元的,多元并存的书法格局并不等于和谐的书法文化格局,相反,当今的书法格局是扭曲畸形的,毫无和谐可言。美国的白谦慎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提出,中国书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从以前的精英艺术转换为当今的大众艺术。我想,白谦慎先生只是站在大众参与的角度作出的结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当今的书法确实表现出了群众的广泛参与性,但由此就说明中国书法从以前的精英艺术转换为现在的大众艺术,还需要进一步的推敲与证明。事实上,由于受新的审美思潮的影响,中国书法的创作主体表现出了比历史任何时期都激进的探索与自觉性,这,显然是精英艺术的明显特征。可见,书法艺术经过历史的发展,已经完成了由以前的精英艺术到大众艺术、再到当今精英艺术与大众艺术并存的新格局才是事实。
当今,随着社会转型,以书法为职业而生存的书法职业群体已经逐步形成。书法职业群体是由社会各层人士组成的,包括农民、个体户、重新择业人员与青年知识分子以及没落官宦等,属于已改变了自身生存状态和价值观念的社会群体。他们有着不同的知识结构和价值理念,对于书法也有不同的对应姿态,但他们有着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通过书法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