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印发《2007年普通高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06〕10号),在200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中将进一步细化落实“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规范管理,促进公平公正。《办法》折射2007年美术类专业招生新变化:
变化一:鼓励省级招办组织艺术类专业统一测试。所有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将直接使用省测试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测试;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若需进一步考核,可由学校在省测试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相关测试。所有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相应专业测试且获得专业合格证书。省级招办未测试的专业,考生须参加有关学校组织的测试。
变化二:高校艺术类专业均要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2007年起除31所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安排分省计划外,所有高校都要参考专业测试情况和生源情况,编制本校艺术类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经省级招办向社会公示。
变化三:《办法》中首次规定,从2007年开始,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招生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的要求执行,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变化四:是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招生在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为避免文化成绩较高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利益受到影响,2007年起艺术类本科专业将继续安排在各地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前录取,而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将调整在各地本科批次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前录取。
变化五:是加大对作弊考生的处理力度。省级专业测试中作弊的考生,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相关处理办法处理;高校专业测试中作弊的考生将被取消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所有违规事实要记入考生的高考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