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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国首例画稿著作权官司尘埃落定
□朱小均
  笔者日前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由同名油画《重庆大轰炸》引起的著作权官司终审宣判,被上诉人陈可之等人胜诉。在近三年的诉讼中,历经重庆市中、高两级法院的司法审理,均驳回了上诉人状告侵权的诉求。至此,我国首例美术作品画稿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

  这场官司的焦点主要围绕“原创和抄袭如何认定”和“法律标准与艺术标准的关系”两个问题展开。由于此案涉及的两位画家都很知名,且此案是全国为数不多同名竞标的画稿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因而引起了艺术界、法学界普遍关注。10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两幅作品在具体的表现手法上和对细节的处理上不相同也不相似”为结论,为这场纠纷画上了一个句号。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明德说:“由于美术作品在创作上的特殊性,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他说,文字作品的剽窃和抄袭很容易鉴别,但美术作品不一样——著作权法不保护客观历史事实。两幅《重庆大轰炸》中,朝天门、嘉陵江等本来就有的地理表象,是客观存在,当然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艺术创作。而且,美术创作中运用的色彩、笔法是创作的必需,“不能认为第一个人采用过其他人就不能使用这种方法了。”

  “原创性标准与艺术标准无关。”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郑胜利认为,只要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原创性是个法律标准,而艺术水平高低是艺术标准,这两个标准不能混淆。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强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原创性,即作者在作品中的独立创作。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笔下之竹’而不是‘胸中之竹’。”

  人民法院的此案判决有意于减少摩擦,促进和谐,尤其对入世以后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今后如何解决在国家文化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类似纠纷时,也是一种启示。

  相关链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其包括的内容第一条含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法还规定,美术作品的侵权包括这样几种情况:冒用其他画家的姓名创作绘画作品;在别人的画上签署自己的名字;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

  重庆市高院(2006)渝告法民经高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陈可之等人竞标作品《重庆大轰炸》与原告高小华同名作品,在具体的表现手法上和对细节的处理上不相同也不相似。被上诉人第二轮作品没有复制上诉人第一轮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被上诉人第二轮作品不构成对上诉人第一轮作品的剽窃侵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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