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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张五常VS陈逸飞
打官司

  本报上海讯 阿甘 7月底、8月初,满头白发、72岁的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出现在上海。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席上,张五常声称由于陈逸飞早年向其借款150万港元,许诺“欠油画6幅”,在陈逸飞去世之后,无奈之下,张五常只能将陈逸飞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遗孀宋美英、儿子陈凛和陈天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五常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陈逸飞,当时陈逸飞因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向他借款150万港元。1995年1月8日,张五常和陈逸飞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了七项内容:陈逸飞现欠张五常油画6幅(加上以前所欠1幅,陈共欠7幅);以上7幅油画,每幅不能少于8.5英方尺;油画以水乡或风景为主题,要有阳光(阳光加雾亦可),且必须是精品佳作;若得张五常同意,陈逸飞可用其他题材之作品代替;张五常有权不接受任何他不满意的作品等。张五常说:“1995年和陈逸飞签合约后,我曾经去他的画室挑选了6幅画,当时6幅画已经完成有八成。我在油画背面签上了我的名字。”  

  张五常的代理人称,张五常从陈逸飞交给他的油画中挑选出6幅作品时,这些油画的所有权即归张五常所有,张五常在背面签字后将这6幅油画再交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这6幅油画已经没有了所有权,双方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张五常是这6幅画的定作人,陈逸飞是承揽人。因2005年4月10日陈逸飞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油画现由陈逸飞的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占有,因此有返还6幅油画的义务。

  没有出庭的宋美英、陈凛、陈天委托代理人辩护称不同意张五常和陈逸飞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代理律师认为,从本案来看,只可能是个“抵债”关系。但是,张五常所称的债务关系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是债务关系,也必须确认是哪些债务。“‘欠钱’不等同于‘欠画’。现在过去10年,时间跨度太长了。”

  据悉,法庭之前将张五常提交的双方当时签订的两份协议、包括当时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银行汇款凭据单以及一份陈逸飞发给张五常的传真复印件进行了司法鉴定。对于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没有异议,但对于对该案件的关联性,被告均有异议。

  法院未判决之前,其事实之是非曲折无法评说。只是该案却引起了一些收藏家的感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收藏家对记者说,他曾向某著名老画家订过几张画,并预付了全部画款。因为双方都是老朋友,出于对艺术家的尊重,他没有要求老画家给他收款凭据。不料老画家不久因病仙逝,画拿不到,钱也收不回了。这样的事情早已不是个案了,只是闹上法院的却极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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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报 视点 00004 张五常VS陈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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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8 美术报000042007-08-180002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