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画家陈湘波创作的画作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北京某酒店复制用作装饰,其作品构图还被进行割裂悬挂于洗手间等处。近日,忍无可忍的陈湘波将涉嫌侵权的酒店告上了法庭,由于双方就赔偿等问题难以统一意见,法庭将择日再行宣判。
一石激起千层浪。无论法庭最终判决如何,书画艺术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即版权)之举已足以令人称道。在美术领域,侵犯作者著作权的现象比比皆是,但真正能挺身维权的却寥寥无几,有人不知该依据什么法律,有人觉得打官司太牵扯精力,有人担心维权成本太高,凡此种种,让美术领域的侵权及被侵权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记者为此走访了版权界、法律界有关专家,请他们结合具体维权案例解读著作权法等相关知识,希望能对美术家今后的维权之路有所裨益。
【案例回放一】:中国美院教授李以泰在上世纪70年代数易其稿创作而成版画《鲁迅》,经岁月的检验已成为鲁迅形象的代表之作。2002年,该版画形象未经原作者许可便被无偿采用在绍兴鲁迅故里景墙壁画中,随后,该形象还被作为鲁迅故里的标志性图案广泛复制使用在高速公路广告牌等处。2005年,李以泰状告杭州雁南公司等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经法院主持,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杭州雁南公司向李以泰书面道歉,并一次性支付25万元赔偿金,景墙壁画上加增铜牌指明参考了李以泰的鲁迅版画作品字样。
【温馨提示】:书画家的原创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李以泰的版画《鲁迅》为原创美术作品,被告未经作者许可便擅自使用了该作品,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署名权、获取报酬权等著作权。在作者的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使在作者去世50多年后仍长久享有,因此即便复制使用的是《蒙娜丽莎》等过了版权保护期的作品,也不能篡改原作者名并随意修改割裂作品;而其余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著作权则有保护时间限制,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之后,作品便进入公共流通领域可以被无偿复制使用了。
【案例回放二】:四川泸州窖醇酒业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张某多次从书法家宋芳卿处购得字画多幅。之后,未经宋芳卿同意,便将其书法作品用在该公司生产的“蜀乡门第”共6类白酒的酒瓶、酒盒和酒箱上,并在石家庄市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安装了采用其书法作品的巨幅广告牌。宋芳卿多次要求张某所在公司停止侵权,但对方称作品是付了费的,不承认侵权。无奈之下,宋芳卿将泸州窖醇酒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侵犯了宋芳卿的著作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宋芳卿书法作品的产品,并赔偿宋芳卿3万元。
【温馨提示】:美术作品与其他创作相比有很大特殊性,作品的原件持有人和作者常常是分离的,美术作品会通过出售、拍卖、赠送等渠道不再为作者本人持有。著作权法第18条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宋芳卿的原创作品虽然被人购买,但购买方只享有原件的所有权,而原件的著作权仍为宋芳卿本人享有,不经宋芳卿本人同意将其书法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就侵犯了宋芳卿的著作权。假设张某想展览已购得的宋芳卿书法作品原件,如果该作品还没发表过,则张某不能擅自发表,因为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发表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专属权利,不随作品的转移而转移;作品原件所有人张某有权展览作品,但署名权也是作者的专属权利,所以同时也该注明。
[案例回放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在1979年拍摄了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第一集,曲建方作为该片的美术设计,创作了脍炙人口的“阿凡提”美术形象。1996年,曲建方将“阿凡提”美术形象向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登记。之后,曲建方在北京阿凡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站页面上发现了“阿凡提”美术形象,页面为介绍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店面的内容,该形象与曲建方原创的“阿凡提”形象仅有细微差别。曲建方认为两公司侵犯了他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等著作权,为此起诉到法院。经法庭审判,两家公司向曲建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温馨提示】:曲建方对自己创作的“阿凡提”美术形象进行了版权登记,这一行为结果为法院在权属认定时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也为维权官司的胜诉增加了砝码。目前,著作权登记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也就是说,不经过登记的作品也同样享有著作权,一旦出现版权纠纷,在版权登记机构进行过登记的作品就更易于得到法律保护。但目前美术界的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据浙江省版权局版权处处长王少杰透露,虽然浙江省的版权登记数量一直位于全国前列,但其中作为美术家个体来进行版权登记的还几乎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