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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38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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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保卫创意——2008不完全记录
□胡笛
  保卫创意——2008不完全记录

  □胡笛

  编者按:知识产权问题,历来是设计界最敏感的话题之一,在“设计抄袭”已成为公开的秘密的今天,如何确保设计师等脑力劳动者的成果所得,政府也有所行动,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公布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外观设计”提供了更多法律保障。

  这一决定对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提高专利授权的门槛,遏制“垃圾专利”的产生。同时,法律进一步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此外,法律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二、“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六、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十六、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十八、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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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报 设计 00038 保卫创意——2008不完全记录 □胡笛 2009-1-10 美术报000382009-01-1000028;美术报000382009-01-1000029;48256DEA008181F548257536002B709C[A0-新华社记者]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