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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6版:鉴藏

艺术品市场立法,
更需执法必严

■刘晓丹

  所谓“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法可依”。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四句十六字”方针里,“有法可依”位列其首。面对艺术品市场重重乱象,许多人认为其根本原因是立法的滞后。早在2004年,有关部门便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艺术品经营管理条例》草案,2008年开始,文化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条例》。近期,艺术品市场立法正紧锣密鼓、呼之欲出。

  目前的艺术品市场,当真无法可依吗?

  非也。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管理学博士赵书波在《中国艺术立法的现状》一文中,详细整理了国内与艺术有关的法律,包括《刑法》以及民商法系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经济法系的《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17部。此外,还有大量规范艺术活动的行政法规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以及部门规章如《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共19部。

  依赵书波的分析,许多艺术品市场乱象在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有所规范。

  比如关于风行的“假拍”,《拍卖法》第37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65条规定:违反第37条规定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于屡见不鲜的赝品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赝品侵害的消费者,则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该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应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这些现成的法条并没有彻底执行。

  与国内对艺术品市场立法期以重望不同,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并不直接插手艺术品市场。文化部市场司综合处处长李蕊在《艺术立法现状解析:以德国、法国、瑞士、英国为例》一文述及,德、法、英都没有关于文化或艺术品市场管理的法律。甚至对拍卖公司,英国不仅没有明确的政府主管部门,而且设立拍卖企业不必领取营业执照,其从业资质也没有最低界限。在德国,如果艺术品作为真品售出,被查证为赝品后,买家可以依据民法典取消合同,收回货款或要求减价。

  可见,中国艺术品市场急需的不仅是“有法可依”,更是“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

  韩非子在《五蠹》中说:“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大意是:君主实施奖赏不改变,执行责罚不赦免,称誉辅助奖赏,责骂伴随处罚,那么有才德的和不成材的人就都会竭尽全力。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也谈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治行之”。无疑,艺术品市场立法即便顺利出台,也很难让乱象药到病除,它只是在艺术品市场法制化道路上迈出的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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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需执法必严
2011-09-17 2145656 2 2011年09月1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