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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视点

孙天牧子女索赔被驳回

  本期视点,我们关注了两个案例。

  随着社会的进步,出于环境装饰、美化生活、艺术欣赏或者出版宣传的需要,在艺术品悬挂使用、复制出版等环节中,涉及到版权、著作权等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作为美术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可能将是未来常见的现象。在孙天牧案中,作为被告方的北京国际饭店,在近几年两起性质近乎一致的官司中,实际上表现出的,是当前社会上一部分人士,对于艺术作品著作权意识、版权意识的认识还有待提高的现象。这两个官司的判决,对于美术界法律意识的建设,无疑将有参考借鉴的意义。 ——编者

  孙天牧子女索赔被驳回

  ■本报记者 王凯

  关于“已故北派山水名家孙天牧的画作复制品被悬挂于北京国际饭店的男厕所内,画家孙天牧后人认为‘受到侮辱’起诉索赔110余万元”的官司,自今年2月份事件发生以来,颇受美术界关注。近日,北京东城法院一审驳回了孙天牧后人的诉求,认为饭店方并没有过错。

  去年6月,孙天牧的子女发现父亲的绘画作品被悬挂在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一楼和二楼西侧的男厕所。他们认为,饭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对孙天牧的作品进行复制并使用,并且对孙天牧的作品构成了很大的侮辱。所以,孙天牧4个子女要求饭店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0余万元。

  这已不是北京国际饭店首次因为涉及艺术品而被起诉的官司。2007年北京民俗画家杨信的70多幅民俗画,被发现喷涂于北京国际饭店旋转餐厅的四周内壁上,后杨信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北京国际饭店,索赔70万元。当时,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北京国际饭店的行为侵犯了杨信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及获得报酬权,一审判决国际饭店赔偿杨信21万元损失及为此支付的6000元维权费用。

  在孙天牧一案的判决中,有两个问题是需要思考的。首先是著作权的问题,因为北京国际饭店悬挂的是孙天牧原作复制品,而饭店方面仅仅是复制品的购买者,并非复制方或侵权方。在这一点上,有一个案例是值得回顾的。中国美院教授、著名版画家李以泰在上世纪70年代创作的版画《鲁迅》,曾于2002年在未经原作者许可便被无偿采用在绍兴鲁迅故里景墙壁画中,随后,该形象还被作为鲁迅故里的标志性图案广泛复制使用在高速公路广告牌等处。2005年,李以泰状告杭州雁南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经法院主持,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杭州雁南公司向李以泰书面道歉,并一次性支付25万元赔偿金,景墙壁画上加增铜牌指明参考了李以泰的鲁迅版画作品字样。李以泰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清晰的侵权关系,并且,被告的对象也非常明确。而孙天牧一案中,北京国际饭店悬挂的是孙天牧作品复制品,并且是购买方,其通过购买途径购买复制品的这种行为无疑是合法的,因而责任的追究不能朝向饭店方面,而是应该追寻其源头,也就是复制孙天牧画作的个人或机构。

  其次是关于悬挂场地的问题。如今,各个城市的饭店、酒店、咖啡厅内都挂有一些艺术作品,除了部分是以租赁的形式用以展示,更多的则是由藏家直接提供,而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征得画家授权。在记者的电话采访中,很多藏家表示自己付清了画款,以为就对画作有主导权。这场争论,其核心其实还是公共空间里的画作处置权之争。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也就是说,作品的展示归藏家所有,即便画家觉得作品在饭店的展示环境不妥,也无法采取更多的措施。因而,对于孙天牧后人所提出的将复制品悬挂于厕所的问题,严格意义上,购买的原作或是复制品挂于何处,取决于购买者的使用情况,双方应该在沟通调解的前提下商洽展示场合,但这是法律之外人情上的考虑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画作卖出去后就再与画家无关。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了画家拥有作品的“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也就是说,画作卖出后,画家虽没了展示权,但有了继续获得利益的权利。


美术报 视点 00003 孙天牧子女索赔被驳回 2012-05-26 美术报2012-05-2600008;美术报2012-05-2600009;2456608 2 2012年05月2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