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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人张”名称专有权案终审

  本报曾于4月14日刊登《“传人”之争与市场之辩——“泥人张”传人案折射民间艺术维权之困》一文,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强烈反响。日前,原告“泥人张”第四代传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雕塑系教授张锠特地连线了本报记者,将“泥人张”名称专有权一案胜诉的消息告知记者。

  已被列入国家、北京市及东城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泥人张”,关于其名称专有权一案,历经一波三折,最终以原告张锠教授胜诉尘埃落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5401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一、张铁成及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关于“北京泥人张”及张铁成为“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的宣传;二、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及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泥人张”文字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企业宣传中使用“泥人张”专有名称等涉案侵权行为;三、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www.nirenzhang.com”互联网域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注销互联网域名。

  张锠教授表示,这一判决从法律的角度保护了有着160余年历史的传统民族民间艺术瑰宝——“泥人张”品牌的唯一性和名称的专有性。

  “泥人张”诉讼始于2005年12月,原告张锠、张宏岳及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及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使用泥人张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铁成停止使用“泥人张”名称、泥人张域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张铁成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了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泥人张传人张锠等不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0年7月,最高法院决定再审,2010年9月开庭审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次提审该案的过程中,法官主要归纳了两个争议点。第一个焦点:泥人张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以及主体应该如何确定。作为泥人张的传人和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原告提出确定“泥人张”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以及主体,应该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依据。被告对天津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持异议,但认为这是天津高法针对天津泥人张作出的判决,他们是北京泥人张。而被告对北京泥人张是否存在并没有提供任何历史记载。第二个焦点:所谓北京泥人张最早是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的。尽管没有任何的历史记载,被告却找来一些所谓证人。这些证人对泥人张的历史不了解,且大多数还是被告过去的同事、亲戚或者朋友等。高法认为,认定一个类似“老字号”的特定名称权是否真实存在,应当以客观的历史记载和持续性相传的历史为证,因此,被告出具的证人证言在最高法院的终审中均未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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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泥人张”源生地在天津。其称谓是因张明山于1844年塑造京剧名伶余三胜,以及众多有影响的人物而得名,至今已传至六代。其艺术达到了极高的写实水平,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被誉为“中国传统雕塑艺术的典范”。张明山晚年奉诏进京,创作了众多经典之作,并收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建国后,泥人张第三代传人张景祜于1950年调入北京,便开始了“泥人张”(北京支)的艺术传承与弘扬。张景祜先后在中央美术学院、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成立“泥人张工作室”,从事创作、研究与教学工作,培养了大批的雕塑人才。1954年,毛泽东主席在中南海怀仁堂亲切接见泥人张第三代传人张景祜,并称赞其作品“《惜春作画》好,是艺术精品”。本次案件中的原告张锠为张景祜之子,泥人张第四代传人,现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同为泥人张第四代传人中还有张铭、张钺、张铜等传承人。


美术报 视点 00003 “泥人张”名称专有权案终审 2012-05-26 美术报2012-05-2600010;2456613 2 2012年05月2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