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诉前禁令案例将有效保护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隐私权,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通信中的私人信息属于通信秘密,公民可以对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通信加以保密和隐瞒,不使其为他人所知,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其他人即使合法获取到公民个人的通信信息,也负有妥善保管这些通信信息的义务,如果故意泄露他人通信秘密,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月17日,最高法院集中公布7个典型案例。其中,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就被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最高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认为,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