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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时评

“抄袭事件”背后引发的思考

  抄袭的官方的解释: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独创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显然,叶永青属于后者。

  关于叶永青的抄袭事件,我觉得应该视为发生在精神领域的盗窃行为,在性质上与小偷没什么区别,不同的是剽窃者所盗窃的是“智力财产”。“智力财产”可以理解为已经构成其被抄袭者生命的有机部分,它们可以被共享,但不能被顶替,而抄袭者则在盗窃别人精神产品时也进行了冒名顶替。因此说,这样的抄袭性质比较不堪。虽说这样的抄袭在性质上与小偷无异,但其影响却不是一般盗窃行为能比。这首先在于艺术创作的特殊性,因为艺术原创必须以追求真实为目的,真正意义上的艺术创作秩序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而抄袭行为却与追求真实根本背离。如这种行为具有了普遍化趋势,则意味着真理感的丧失,势必导致艺术创作秩序的崩溃和作为艺术家原创艺术信誉的丧失。当这种行为在不可丧失真诚的领域泛滥,就意味着在摧毁艺术原创尊严的同时也摧毁了人们对于真实的信任。抄袭来的艺术作品让个人因此占据了本不该属于他的位置,这种行为不仅导致艺术层次的混乱,还对已经萌生了这种意识的艺术创作者品格带来影响。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大多数人说是才智造就了伟大的科学家,他们错了,是人格。”作为一个科研工作者,爱因斯坦特别强调人格的重要性,为人的重要性。同样,作为一个精神产品工作者,做人一样重要。

  作为艺术创作来讲,借鉴别人创作也是正常的。但是叶永青的行为很难再用借鉴来辩解。据相关媒体报道,希尔文其中的一个创作系列,灵感来自自己的童年以及与自闭症儿童的交往,这种经验对于一个艺术家来讲是独一无二的,但叶永青的作品主题与表现方式和原作高度相似,就不难理解希尔文愤怒的原因了。在我看来,凡此种种乱象背后,或许还是一种捷径思维作祟,如果我们容忍各种抄袭行为,不仅是对被抄袭者极大的不公,更可能因为懒惰而丧失艺术创作发展的机遇。无论如何,艺术家在对自己的作品签名时,一定要对署名有敬畏意识,在互联网时代守住从事艺术创作的初心,遵守道德底线、恪守法律法规、自觉亲力亲为才是王道。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变化,与其挖空心思抄袭,都不如沉心静气地思考真正属于自己的艺术创作,胸中有大义,笔下自有乾坤,也就不会闹出抄袭的恶心了。越是依赖抄袭,越是懒于思考,而停止思考也就意味着停止了自我提高。抄袭的行为和急功近利的思想或许会让你在短期内获得利益,但从长久来看无异于自取灭亡。

  或许抄袭是件容易上瘾的事情,因为抄袭是完成任务的捷径,但肯定是自身成长的毒药。自己通过抄袭完成一系列所谓的艺术品之后,渐渐地忘记了抄袭的事实,转而自己也认为这些作品是自己独立的创作。但如自己忘了抄袭的事实就会很麻烦,毕竟你想解决因抄袭带来的问题,前提是你发觉自己在抄袭。而这本身就是一个逻辑怪圈,很多人可能抄袭了几年都认为自己已经是创作了。当下,信息的不断泛滥,功利主义的不断推动,抄袭的事件肯定不会瞬间消失,但如果没一个准确的界定,可能伤害到的是一些创造者们的权力,甚至影响他们的创造的持续。

  当抄袭成本只剩下面子,抄袭者自然也就无所顾忌。虽然公众发现问题后不断强调呼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规范诚信系统,并适度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术事务,遗憾的是,类似的规范依然是个传说,所谓责罚也因主体缺失、规则不明,大多点到为止。天天喊打假,但是真正落到实处的少之又少,更别说处理所谓的权威和名家了。

  构成抄袭不正当行为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是缺乏优良的学术认知系统,譬如与艺术批评相宜相适的客观真实的评价、艺术机构更为专业的管理方式等等都要依托于此,优良的学术认知系统少不了以约束艺术批评家和艺术史论学者不背离其本分的必要规范来构成基本框架,也少不了独立思想作为核心等等。这些都是因为如何提供真实知识和思想是艺术创作者和艺术批评家的本分。原本来看,法律、道德的手段也是从维护学术传统的需要产生出来的。

  当然,叶永青不是第一个抄袭者,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透过抄袭这个问题,可以发现要遏制问题的发展需要努力,但问题的出现好在给我们提示了解决问题的启示。

  (作者为艺术评论家)


美术报 时评 00010 “抄袭事件”背后引发的思考 2019-03-09 9603861 2 2019年03月09日 星期六